5月8日
兰坪县检察院
在审查一起故意伤害刑事案件中
综合考量案件事实、情节
及悔罪表现
对褚某某
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案情简介:
李某某和褚某某系家庭成员,在一起饮酒后,因琐事发生争执,褚某某情绪失控打向李某某,致使李某某受伤。经鉴定,李某某身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后,以褚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移送兰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
案件受理后,承办检察官全面审查案卷材料,细致核实案件事实、固定完善证据。期间,检察官一方面耐心厘清案件是非责任,引导双方理性化解纠纷;另一方面,现场开展释法说理,详细讲解故意伤害罪相关法律规定、违法犯罪的后果。褚某某深刻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社会危害性,自愿认罪认罚,主动向李某某赔礼道歉,积极赔偿全部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
双方握手言和
检察官全面审查后认为,褚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但综合全案情节,该案系家庭纠纷引发,褚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社会危害性较轻,且案发后主动坦白案件事实,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态度诚恳,并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谅解,双方矛盾已然化解,社会关系得到有效修复。综上,兰坪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褚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作出不起诉决定后,检察官对褚某某进行训诫教育,明确告知其行为已触犯法律,务必汲取教训、严守法律底线,杜绝再次违法。
兰坪县检察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践行新时代“枫桥经验”,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修复社会关系,将法治宣传贯穿办案全流程,让当事人切实认清违法危害,增强法治观念,切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升群众法治获得感与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