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案例一
徐某奎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申诉案件 追捕追诉 未查获毒品实物
【基本案情】
被告人徐某奎,男,1975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梁某康,男,1973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谢某荣,男,1982年出生,农民。
2010年11月初,被告人徐某奎、曹某平联系马某昌、徐某春、孙某国(均已判刑),商议购买1.4万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并约定同月15日交易。同月15日,徐某奎、曹某平指派被告人谢某荣等人前往云南省祥云县马某昌处接货、验货。谢某荣等三人在马某昌家中查验了毒品样品,因毒品尚未送达,三人离开途中被警方抓获,其余涉案人员随后相继落网。
另查明,2010年9月至10月,被告人梁某康分别与徐某春、马某昌两度前往中缅边境,购入7块毒品海洛因。随后,其将毒品转运至大理州祥云县交给徐某春。徐某春与马某昌又先后两次携带其中4块重约1100克的海洛因运送至昆明市交给徐某奎、谢某荣贩卖。
2015年5月,被告人徐某奎在昆明将一包毒品海洛因贩卖给王某、刘某。二人驾车返回四川时,在四川省威远县遇警方设卡检查,当场查获净重352克的毒品海洛因。
【诉讼及履职过程】
在办理徐某奎贩卖毒品申诉案件过程中,南宫28官网-南宫28ng娱乐官网 审查发现,原案遗漏了徐某奎2015年5月向王、刘二人贩卖毒品海洛因352克的犯罪事实。经深入研判,原案还存在涉及其他漏罪、漏犯的重大可能性。为此,南宫28官网-南宫28ng娱乐官网 向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发出公函,要求其进一步引导公安机关开展侦查取证工作,并依法妥善处理。2024年12月10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以梁某康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谢某荣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2025年2月21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梁某康有期徒刑十五年,与前罪所判处的运输毒品罪死刑,缓期两年执行进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谢某荣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财产一万元。一审宣判后,谢某荣、梁某康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2025年1月2日,大理州人民检察院以徐某奎犯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同年3月6日,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徐某奎无期徒刑,与前罪刑罚数罪并罚,最终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徐某奎不服,提出上诉。2025年4月27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摒弃就案办案思维,践行全面审查理念,深挖漏罪漏犯线索。南宫28官网-南宫28ng娱乐官网 在办理徐某奎申诉案时,针对其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为由,否认参与购买1.4万片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及两次协助徐某春、马某昌等人贩卖重约1100克海洛因的申诉主张,开展系统性证据核查。经细致梳理在案证据,不仅确认原案指控犯罪事实成立,更发现徐某奎另有一起贩卖毒品的漏罪线索;通过证据分析,锁定同案犯谢某荣、梁某康存在重大犯罪嫌疑且未被起诉。
据此,南宫28官网-南宫28ng娱乐官网 依法向徐某奎送达申诉理由不成立通知书,并立即将漏罪漏犯线索移送大理州人民检察院。大理州人民检察院迅速启动监督程序,指派专人调阅卷宗、围绕关键事实引导侦查机关补充侦查。通过补充同案人员指证及辨认笔录,梳理涉案人员的行动轨迹及通讯记录,形成完整证据锁链。经院检委会讨论,依法于2023年12月29日向祥云县公安局制发《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与《应当逮捕犯罪嫌疑人建议书》,对谢某荣启动追捕程序,同时追诉梁某康、徐某奎的遗漏罪行。
(二)上下联动聚合力,构建完整指控体系,实现精准追漏追诉。本案在追诉漏罪漏诉过程中面临多重挑战:犯罪事实时间跨度长达十余年,部分犯罪事实甚至追溯至2010年,且涉案毒品实物大多未查获,徐某奎、谢某荣、梁某康3名被告人始终拒不认罪,形成既无口供,又无毒品实物的困局。面对复杂局面,省、州两级检察机关强化一体化办案机制,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指控体系,综合运用逻辑矛盾排除法与反证可能性审查,深入开展证据核查与补证工作。一方面,反复核查涉案人员多份言词证据,补充完善辨认笔录等关键证据;另一方面,系统梳理通话记录、活动轨迹等客观性证据,结合已判决案件的裁判依据,成功构建起完整闭合的证据链条。经查证,原审遗漏梁某康两次购买海洛因用于贩卖、谢某荣参与购买1.4万片甲基苯丙胺片剂和贩卖1100克海洛因以及徐某奎贩卖352克海洛因的犯罪事实。两级检察机关秉持“不放过、零容忍”的司法态度,依法对3人开展追捕、追诉工作。
【典型意义】
在刑事申诉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全面审查证据原则,着力构建以证据为核心的审查模式,确保申诉案件事实的认定有坚实的证据支撑。同时,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依法及时追捕漏犯、追诉漏罪,切实维护法律的尊严和权威。针对时间跨度长、证据调取难度大的案件,检察机关将检察一体化的体制优势转化为办案优势,上下联动凝聚合力,深入开展证据核查与补证工作,充分运用通话记录、活动轨迹、资金流向等客观证据,提升惩治毒品犯罪的效能,筑牢禁毒防线。
典型案例二
特某甲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运输毒品 追诉漏犯 引导侦查取证 认罪认罚
【基本案情】
被告人特某甲,男,1992年出生,无业。
2021年9月22日,被告人特某甲与李某伟(已判刑)接取毒品后,返回李某伟位于勐海县勐遮镇的二手车店。当晚21时许,特某甲邀约特某乙(已判刑)至该店,与李某伟、爬某会合。四人重新分装毒品后,采用特某甲驾车在前探路,李某伟、特某乙驾驶车辆运输毒品的方式,欲将毒品运往景洪市。当日23时30分,李某伟、特某乙在运输途中被警方抓获,民警从二人驾乘车辆后备箱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18769克。经追逃,特某甲于2024年8月26日9时在勐海妇幼保健院落网,爬某则于2025年2月11日在西双版纳州强制隔离戒毒所被抓获。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4年12月23日,南宫28官网-南宫28ng娱乐官网 昆明铁路运输分院(以下简称铁检分院)以特某甲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5年2月13日,昆明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特某甲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特某甲未提出上诉,该判决已生效。
(一)强化证据审查亲历性,精准挖掘监督线索。铁检分院在办理李某伟、特某乙运输毒品案时,承办检察官秉持严谨态度,对全案证据逐一进行细致审查。在审阅公安机关调取的李某伟手机内车行监控视频时,发现被告人特某甲、爬某参与毒品分装的关键画面。该证据与已归案的李某伟、特某乙供述中涉及的同案犯情况及犯罪经过相互印证,充分证实特某甲、爬某的犯罪事实,但二人尚未被公安机关追捕,由此挖掘出重要监督线索。
(二)强化法律监督职责,实现漏犯全链条打击。铁检分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发出《逮捕犯罪嫌疑人意见书》,昆明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2年3月10日依法批准逮捕特某甲、爬某,公安机关随即对二人上网追逃。检察机关坚持“一捕到底”,督促公安机关实时监控轨迹动态、深入特某甲住所地排查线索以及重点关注跨境回流人员信息。2024年8月26日,公安机关通过大数据人脸比对,在勐海县将特某甲抓获归案;2025年2月11日,爬某在西双版纳州强制戒毒所落网。至此两名漏犯均被抓捕到案。
(三)精准运用指控证据,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庭审中,公诉人依托精心制定的讯问质证策略,以通信记录、监控视频等客观证据为锚点,精准指出特某甲供述中的矛盾与漏洞,通过证据间的环环印证形成严密证据链条,彻底击碎其侥幸心理,促使被告人当庭认罪。一审宣判后,特某甲服判,未提出上诉,实现了政治效果、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注重对客观证据的亲历性审查,从通信记录、监控影像等碎片化信息中精准捕捉异常节点,成功追诉漏犯。针对追诉漏犯面临的取证难、到案难、审查难、认定难等问题,通过锁定关键证据、协调跨区域侦查协作、评估强制措施必要性等手段,打破刑事诉讼环节壁垒,形成“案件线索移交—侦查进展反馈—处置结果通报”闭环监督模式,确保追诉对象及时到案,提升监督质效。同时,注重提升出庭公诉能力,围绕揭穿被告人矛盾供述制定出庭预案,将庭前证据优势转化为庭审中的对抗优势,推动被告人认罪服判。
典型案例三
佐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罪 运输毒品罪 引导侦查 追诉漏犯
【基本案情】
被告人佐某,男,1994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岩某万,男,1964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岩某扁,男,1979年出生,农民。
2022年6月25日,被告人岩某万与岩某扁商议共同出资购毒,由岩某万联系毒品卖家。当日,岩某万和岩某三(另案处理)分别联系被告人佐某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岩某三通过微信向佐某转账750元,并委托岩某万捎带所购毒品。次日清晨,佐某在西双版纳州勐海县农贸市场门口,将岩某万、岩某三购买的毒品交付给岩某万。随后,岩某万、岩某扁搭乘出租车返回勐海县布朗山布朗族乡班章村委会。6月26日10时22分,民警在班章村委会新班章村开展工作时,对岩某万、岩某扁乘坐的出租车进行例行检查,当场从该出租车后备箱里岩某万衣服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四包,净重66.06克;从岩某万右脚穿戴的袜子内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14粒,净重1.3克。
另查明,被告人佐某因另案犯贩卖毒品罪,于2022年12月21日被西双版纳州勐海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3年4月7日,西双版纳州人民检察院以佐某犯贩卖毒品罪,岩某万、岩某扁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7月13日,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佐某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岩某万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岩某扁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一审宣判后,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3年9月11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引导侦查取证,夯实证据体系。承办检察官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发现存在各涉案人员的毒品数量认定不清、岩某扁参与运输毒品的证据链条不完整、毒品上家认定的证据薄弱等问题。针对上述情况,检察官认真拟定补充侦查提纲,要求公安机关将微信语音聊天记录转化为文字材料,核实聊天记录中涉及的人员身份信息及微信转账用途;对佐某另案处理的具体情况作出说明;加强对被告人的讯问以明确犯罪细节,补充被告人之间的相互辨认笔录,并对其他瑕疵证据进行补正完善。
(二)深挖漏犯线索,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办理岩某万、岩某扁运输毒品案时,承办检察官审查发现毒品上家佐某涉嫌犯罪,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并未移送佐某。经督促公安机关补充完善证据,在案有岩某万、岩某扁供述毒品购自佐某,且有辨认笔录、通话记录、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足以证明佐某的行为已涉嫌贩卖毒品罪。经查,佐某虽于2022年12月21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刑,但本案犯罪事实未被认定,检察机关遂要求公安机关补充移送起诉佐某。
(三)明晰行为性质,精准适用法律。经全面审查,现有证据足以认定岩某万、岩某扁故意使用交通工具运输毒品的行为,符合运输毒品罪的构成要件。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吸毒者运输毒品数量达到较大标准的,应以运输毒品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据此提起公诉,获得法院判决支持。
【典型意义】
在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秉持“证据裁判”原则,通过细化补充侦查提纲,积极推进核实涉案人员身份、补正瑕疵证据等工作,为准确认定犯罪事实筑牢了证据基础。审查案件时,检察官将审查重点聚焦于毒品上家相关证据收集,及时发现漏犯线索,成功追诉了已判刑但未认定本案犯罪事实的毒品卖家,实现对毒品犯罪的全链条打击。针对吸毒者运输毒品的定性,检察机关严格依据法律规定,紧密结合在案证据,精准辨析行为性质,有效提升了毒品犯罪案件办理质效。
典型案例四
刘某等人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引导侦查 捕漏犯 精准量刑
【基本案情】
被告人刘某,男,1988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万某,男,1989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张某,男,1988年出生,农民。
2021年4月,被告人刘某与毒贩罗某大(另案处理)商议毒品交易。5月3日凌晨1时许,刘某在红河州弥勒市高铁站附近,从罗某大处购得三个旅行袋装的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随后,刘某指挥被告人万某、张某驾驶租赁的越野车前来接应。三人将毒品装入越野车后备箱后,由刘某驾车在前探路,万某、张某驾车携带毒品紧随其后,企图将毒品运往湖北省仙桃市。当日凌晨2时45分许,警方在汕昆高速师宗服务区展开抓捕。张某为逃避侦查,驾车撞击执法车辆,并在高速路上逆行逃窜。逃跑途中,万某将3包麻古丢弃,并在曲靖市师宗县一工业园区弃车逃匿。5月3日9时许至5日12时,警方在汕昆高速师宗县收费站前县区路段陆续寻获被丢弃的毒品麻古共计20195.69克。案发后,万某、刘某分别于5月3日、6月18日落网,张某则于2022年8月26日投案自首。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2年4月29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刘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万某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2023年1月16日,红河州人民检察院以张某犯运输毒品罪追加起诉。2023年6月27日,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刘某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运输毒品罪,分别判处万某、张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三人不服,提出上诉。2024年1月9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2025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依法核准刘某死刑。
(一)同步介入引导侦查,夯实证据根基。被告人刘某作案前专门谋划毒品购销转运,遥控指挥他人运输毒品,案发后迅速逃逸且到案后拒不认罪。侦查初期,仅有同案犯万某的供述指向刘某,证据链存在严重缺失。面对困局,红河州两级检察机关对该案依法介入引导侦查,与公安机关多次会商,围绕刘某与毒品的关联性制定补证策略,通过追捕漏犯、追溯毒品源头等方式夯实证据基础。
(二)深挖线索扩线侦查,成功追诉毒品卖家。在检察机关引导下,公安机关通过补充调取的客观证据锁定罗某大、邓某勇等四人为贩卖毒品上家。2022年9月,罗某大等四人悉数落网。经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其中一人判处死刑,两人判处死缓刑,一人判处无期徒刑。涉案毒资人民币79.09万元和汽车三辆,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三)精准提出量刑建议,彰显司法公正。随着毒贩罗某大和同案犯张某等人先后归案,全案事实被查清。检察机关依据证据,准确界定各被告人罪责:刘某作为首起犯意者,贩卖、运输毒品数量巨大且拒不认罪,建议对其判处死刑;万某系毒品再犯,但其如实供述助力破案,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张某暴力抗拒抓捕致民警轻微伤,鉴于其自首,且对指证刘某具有重要作用,亦建议对其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上述量刑建议均被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在办理疑难复杂毒品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检察一体化优势,坚持“同步介入、全程引导”的工作模式,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以外围客观证据为重点,协助制定针对性强、逻辑严密的侦查策略,构建完整证据体系。通过引导侦查拓宽证据收集思路,深挖线索扩线侦查,查清涉案毒品来源,成功追诉毒品卖家。在审查起诉环节,秉持客观公正的司法理念,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和情节,继续引导侦查补强证据,确保对重大毒品犯罪依法严惩。同时,综合考量各方面因素,科学提出量刑建议,切实做到罪责刑相适应,彰显司法的公平与正义。
典型案例五
赛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未查获毒品实物 毒品数量认定 抗诉改判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赛某,男,1967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赛某系吸毒人员。2022至2023年间,赛某在临沧市耿马县孟定镇辖区内多次向多人零星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2023年5月25日,民警在赛某家中将其抓获,当场从其身上查获甲基苯丙胺片剂7.86克。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9月12日,临沧市耿马县人民检察院以赛某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1月30日,耿马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赛某有期徒刑六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赛某不服,提出上诉。耿马县人民检察院以一审判决存在事实认定错误、法律适用不当提出抗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2024年8月2日,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采纳抗诉意见,撤销原判,改判赛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一)坚持证据标准,积极引导侦查取证。零星贩毒案件,在未查获毒品实物时,严格把握证明标准,及时固定证人证言及毒资流水等证据。审查逮捕阶段,耿马县人民检察院列明继续侦查提纲,引导侦查机关核实异常微信转账记录的微信账号、交易人员身份及毒品交易情况,查证被告人赛某前科情况。通过检警联动,查清赛某通过微信交易贩卖毒品的事实及交易时间、金额、次数和数量等详细情况,并确认了赛某累犯、毒品再犯情节。
(二)严格审查证据,准确认定毒品数量。面对赛某拒不认罪、毒品多已消耗的客观情况,检察机关全面梳理在案证据,重点分析异常微信转账记录,结合购毒者指认、微信聊天及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赛某贩卖毒品371粒(约34.503克)的犯罪事实,加上现场查获的7.86克,赛某贩卖毒品总重约42.363克。
(三)找准抗诉关键,依法予以抗诉。一审判决虽认定赛某贩卖毒品,但未明确认定数量,导致量刑畸轻。耿马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提出抗诉,临沧市人民检察院支持抗诉。庭审中,检察机关围绕微信转账记录、证人证言等关键证据论证抗诉理由,最终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意见,撤销原判,改判赛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在办理零星贩卖毒品案件时,针对涉案毒品已交易、吸食或毁损,实物难以查获的问题,积极引导侦查机关依法全面收集、固定各类证据,涵盖资金往来明细、通联数据等,夯实证据基础,为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筑牢根基。秉持严格证据审查标准,结合客观证据,精准认定贩卖行为性质与毒品数量,还原案件事实全貌。同时,指控犯罪与诉讼监督并重,针对发现的裁判错误,运用抗诉等法律监督手段予以纠正,保障司法办案公正严谨,维护司法公正与权威。
典型案例六
张某母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运输毒品 拒不认罪 引导侦查 刑事抗诉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母,男,1984年出生,拉祜族,农民。
2017年7月14日,被告人张某母受魏某努(已判刑)指使,驾驶摩托车载李某改(已判刑)运输毒品到普洱市澜沧县,将毒品转移至魏某努、李某冲(均已判刑)驾驶的车辆上。随后张某母离开现场。魏某努、李某冲和李某改驾车离开途中被公安机关查获,现场从车辆后排座位查获19包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净重10320克。同年9月28日,张某母被公安机关列为网上追逃人员。
2018年4月13日,被告人张某母与李某迫、石某儿、张某药、李某儿(四人均已判刑)受他人邀约,驾驶摩托车前往澜沧县中缅边境接取毒品。在交易过程中,张某药等三人在交货地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现场查获164包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净重164065克。2018年5月19日,同案犯李某迫落网。2022年7月11日,被告人张某母被抓获归案。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2年12月2日,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张某母犯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月29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运输毒品罪,判处张某母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作出后,张某母未提出上诉,该案进入复核程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复核期间,发现一审未依法为身为少数民族的张某母聘请翻译人员,严重影响其诉讼权利行使,依法裁定将案件发回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重审过程中,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指控张某母2018年运输毒品的证据未达到确实、充分标准,仅认定张某母2017年运输毒品的犯罪事实。2023年11月16日,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将原刑罚调整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作出后,普洱市人民检察以认定事实错误,量刑不当,依法提出抗诉。南宫28官网-南宫28ng娱乐官网 经审查,决定支持抗诉。2024年7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撤销原判决中对被告人张某母的定罪量刑部分,认定张某母犯输毒品罪,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该判决已生效。
(一)积极引导侦查,筑牢证据体系。被告人张某母到案后,矢口否认参与2018年运输毒品犯罪。由于该案同案犯此前已审结,且张某母归案时间较迟,导致指控其2018年犯罪的证据较为薄弱。承办检察官通过全面审查在案证据,积极引导侦查,分析比对涉案人员的通话记录,组织同案犯辨认等,有效补强了关键证据,为指控张某母犯罪奠定坚实基础。
(二)审慎审查研判,精准捕捉抗诉要点。本案经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依法发回重审,一审法院重新审理后作出判决。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经细致审查认定,张某母涉及2017年、2018年两起毒品犯罪,但重审判决仅认定其2017年犯罪事实,对其涉嫌运输164千克毒品的2018年犯罪事实未予认定,存在明显的事实认定错误,致使量刑畸轻,未能体现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三)强化上下联动,精准提出抗诉。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及时向南宫28官网-南宫28ng娱乐官网 请示汇报,通过召开专题案件研讨会,明确补充证据方向。检察机关联合侦查机关核实张某母案发时手机号码使用情况,经调查发现,张某母使用非本人开户号码与两名同案犯频繁联络。通过询问实际开户人并组织辨认,证实该号码实际使用人为张某母。鉴于四名同案犯在判决中地位相当、无利害关系,且对张某母的辨认结果与供述相互印证,清晰还原张某母参与2018年运输毒品犯罪的时间、地点、毒品种类、运输工具及路线等犯罪细节。最终,检察机关抗诉意见得到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全面履行刑事诉讼法定职责,坚持在办案中监督、在监督中办案,对人民法院未正确采纳指控意见而重罪轻判,应依法监督纠正,提出抗诉。既体现完整指控犯罪、确保罚当其罪的公诉追求,也彰显维护司法公正的诉讼监督者职能。同时,加强请示汇报,充分发挥一体化办案优势,下级检察机关及时通过抗前请示,加强案件上下同步审查,上级检察机关应充分发挥抗诉主导作用,明确补充证据方向,通过上下一体接续抗诉、沟通协调形成合力,提高抗诉工作质效。
典型案例七
高某祥等人贩卖毒品、洗钱、放火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洗钱 立案监督 一案双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高某祥,男,1986年出生,农民。
被告人罗某周,男,1980年出生,农民。
2020年至2022年间,被告人高某祥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普洱市景东县多次向多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易价格为每颗25元至100元不等。经查,被告人高某祥通过3个微信账号及绑定的5个银行账户,累计收取王某某、鲁某某等8人毒资511,729元。其中,绑定了被告人罗某周中国农业银行卡的微信账号,在2021年2月至2022年9月期间被高某祥用于转账交易,收取毒资金额达441,063元。
另查明,被告人高某祥因与被害人黄某华存在矛盾,蓄意放火焚烧其小型轿车,致车辆头部严重毁损,经评估损失价值33,025元。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5月6日,普洱市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高某祥犯贩卖毒品罪、放火罪提起公诉。同年11月17日,景东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高某祥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高某祥毒资511,729元上缴国库。高某祥不服,提出上诉。同年12月29日,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改判高某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三万元。2024年7月17日,景东县人民检察院以罗某周犯洗钱罪提起公诉。同年8月23日,景东县人民法院以犯洗钱罪,判处罗某周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罗某周服判,未提出上诉。两案判决均已生效。
(一)深挖洗钱线索,启动立案监督。景东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高某祥贩卖毒品案时,聚焦毒资流向,发现其通过3个微信账号、5张银行卡收取毒资,行为存在重大异常。经对上述账号开展实名核查,其中一个微信账号绑定罗某周的中国农业银行卡。结合罗某周供述,证实其明知高某祥贩毒,仍提供银行卡给高某祥使用,并协助高某祥取现,涉嫌洗钱犯罪。检察机关依法启动监督程序,促使公安机关对罗某周涉嫌洗钱罪立案侦查。
(二)积极引导侦查,完善证据链条。罗某周洗钱案立案后,景东县人民检察院紧扣犯罪主观故意,迅速介入引导侦查。围绕罗某周的供述,引导公安机关收集可疑交易流水、关联账户信息及证人证言,明确取证方向并监督侦查合法性。通过精准引导,有效印证罗某周供述的真实性,构建起完整的主观明知证据闭环。
(三)凝聚治理合力,指导类案办理。本案成功办理后,针对涉毒洗钱犯罪案件中易出现的应认定为毒品犯罪共犯还是洗钱罪等罪名定性分歧,以及洗钱罪主观明知证明标准等问题,检察机关邀请侦查机关、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各方围绕毒品犯罪洗钱案件特征,就罪名准确认定、主观故意认定标准等问题深入探讨,最终在法律适用、证据采信方面达成共识。
【典型意义】
在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全面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从资金异常情况着手分析挖掘洗钱线索,依法监督公安机关对毒品下游洗钱犯罪立案侦查,实现对毒品犯罪网络的全链条打击。同时,通过听取意见、案件会商等方式,助力侦查机关及时依法收集、固定证据,有效提升侦查办案质效。此外,在办理新型疑难复杂毒品案件过程中,检察机关强化与侦查、审判机关的协作配合,解决法律适用分歧,凝聚打击洗钱犯罪的合力,切实保障司法公正,推动案件高质效办理。
典型案例八
秦某贩卖、运输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运输毒品 突破口供 追诉漏犯 涉毒资产
【基本案情】
被告人秦某,男,1970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石某伟,男,1981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杨某华,男,1970年出生,无业。
被告人谌某林,女,1985年出生,无业。
2023年1月初,被告人谌某林与丈夫安某(已判刑),经侯某帅、陈某均(二人均已判刑)及被告人秦某、杨某华、石某伟等人层层联系并查验毒品样品后,筹集毒资向境外毒贩购买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同年1月5日,侯某帅、安某、石某伟、秦某、杨某华驾车前往重庆市大足区进行毒品交易,侯某帅与安某接货后被抓获,警方从二人携带的行李箱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48269克,其余人员携带毒资逃离现场。当晚,秦某将131万元毒资转交给谌某林,被其支配使用。2024年4月至10月,涉案被告人相继到案。公安机关依法查封谌某林用毒资购买的一处房产,并追缴毒资67,600元。
【诉讼及履职情况】
2023年11月22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秦某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2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秦某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024年11月26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以杨某华、石某伟犯贩卖、运输毒品罪,谌某林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2月31日,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杨某华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与前罪诈骗罪所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三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依法判处石某伟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与前罪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二个月,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二万元,罚金二千元;以犯贩卖毒品罪,依法判处谌某林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同时,依法没收谌某林使用毒资购买并登记在其亲属名下的位于重庆市沙坪坝区的一处房产,以及追缴的毒资67,600元,上缴国库。
(一)深挖证据线索,突破关键口供。办理秦某贩卖、运输毒品二审上诉案时,南宫28官网-南宫28ng娱乐官网 通过对在案证据的细致梳理,发现本案购毒资金去向存在重大疑点。尽管有证据表明毒资曾被清点,且案发当日有人携带毒资前往交易,但在交付环节毒资并未支付给卖方。此外,秦某在多份笔录中提及“华华”参与作案,却无确实证据证实其具体行为。经深入研判,检察机关认为秦某极有可能掌握毒资下落。为此,检察官精心制定讯问提纲,通过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引导秦某正视法律后果。最终,秦某如实交代了在逃离途中将131万元毒资交给同案犯安某的妻子谌某林的经过,还指证杨某华参与毒品犯罪,为案件侦破打开重要突破口。
(二)强化法律监督,推进追赃追诉。固定秦某二审讯问中涉及的人员、地点、车辆及通讯联络等关键细节后,南宫28官网-南宫28ng娱乐官网 于2024年3月18日主动与公安机关沟通,向其制发《关于追缴毒资及追诉漏犯的函》,并同步移送讯问笔录,明确要求公安机关迅速开展追赃及追捕漏犯工作。公安机关依据检察机关提供的线索,迅速赶赴重庆开展核查工作。3月22日,谌某林被依法刑事拘留。随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追赃行动,成功查封谌某林使用毒资购买的房产,并追缴毒资67,600元。与此同时,侦查人员还发现杨某华、石某伟因其他犯罪已被重庆警方抓获并关押,案件追赃追诉工作取得重大进展。
(三)深入解析电子证据,构建完整证据体系。谌某林到案后辩称未参与贩卖毒品,仅构成转移、隐瞒毒赃罪。检察官为突破其辩解,准确认定犯罪事实,对各被告人通话记录进行深度串并分析,聚焦毒品交易关键时间节点,梳理通话脉络并绘制通联时间线。结合安某、谌某林行动轨迹及其他被告人供述,发现安某在与毒品上家形成交易合意、查验样品、确定交易时间和地点、核验毒资等关键环节前后,均与谌某林保持高频通话。经查证,谌某林在毒品交易前期积极协助安某筹集、支取毒资,共同前往查验样品;交易失败后,又从秦某处拿回毒资并用于个人消费。经过严密分析论证,完整还原了犯罪过程,有力证实谌某林参与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典型意义】
办理重大毒品犯罪案件时,检察机关深入细致审查证据,针对毒资流向与漏犯问题,精心制定讯问策略,成功突破关键口供。积极与公安机关开展沟通协作,指导侦查,顺利追诉涉案人员。依法查封涉毒资产、追缴毒资,实现毒品犯罪全链条打击,并有效摧毁其经济基础。面对被告人不合理的罪轻辩解,检察机关认真梳理犯罪关键环节的通联时间线,结合行动轨迹等在案证据,有力驳斥被告人辩解,确保案件高质效办理,精准打击毒品犯罪。
典型案例九
沈某楠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
贩卖毒品 大数据筛查 串并分析 引导侦查
【基本案情】
被告人沈某楠,男,1995年出生,无业。
2023年4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沈某楠通过他人介绍或直接与吸毒人员联系,以35元、50元不等的价格先后三次向杨某、商某、姜某文、余某飞等4名吸毒人员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交易过程中,沈某楠通过微信收取购毒资金后,迅速将资金转账给上家张某平(另案处理)用于购买毒品。张某平收款后,将毒品藏匿于特定地点,由沈某楠或购毒人员前往取货完成交易。
【诉讼及履职过程】
2023年12月5日,昆明市人民检察院运用“智慧毒品案件监督平台”发现,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不批准逮捕的沈某楠涉嫌贩卖毒品案存在监督线索,遂会同宜良县人民检察院共同研究案情,并指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在两级检察机关的引导下,宜良县公安局于2024年2月29日再次提请批准逮捕。同年3月20日,宜良县人民检察院经审查,作出批准逮捕决定。2024年9月5日,宜良县人民检察院以沈某楠犯贩卖毒品罪依法提起公诉。同年10月15日,宜良县人民法院以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沈某楠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判决作出后,沈某楠未上诉,判决已生效。
(一)依托监督模型,精准锁定异常线索。针对毒品案件存在的各司法机关信息壁垒、职业毒犯反侦查规避打击、检察监督线索碎片化等治理难点,昆明市人民检察院研发“智慧毒品案件监督平台”,贯通侦查监督、审判监督、自我监督及刑行衔接全流程,将30余条监督规则嵌入检察业务办案系统,实现案件线索实时更新、同步推送并全程跟进办理情况。平台运行后,已精准推送162条毒品犯罪线索,涉及133人,推动多起案件补证、抗诉与漏罪追诉。其中,发现沈某楠两次因证据不足未批捕记录,经大数据分析其作案手法高度相似,被列为重点监督线索。
(二)上下联动,突破证据瓶颈。线索发现后,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启动上下联动办案机制,抽调骨干与宜良县人民检察院组建案件评查组。经评查发现,沈某楠单起犯罪证据薄弱,但三起案件作案手法、毒资流向高度相似。两级检察机关联合公安机关开展多轮专题研判会,以资金流向、通讯记录、同案犯指认等为突破口,制定12项补充侦查提纲,最终通过补充购毒资金分析及同案犯指认,证实沈某楠与张某平有长期、稳定的毒品销售关系,沈某楠是张某平扩大毒品销售的一个分销环节,查清了其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
(三)创新双重预警,强化存疑不捕监督。为解决存疑不捕案件监督难题,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升级监督平台功能,将监督平台深度融合检察业务办案系统 ,以全市毒品案件数据资源为基础,开发自动预警功能。其中,前科预警功能,可一键查询嫌疑人全市范围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记录,助力串并分析;存疑不捕智能跟进监督功能,在存疑不捕决定满三个月时自动提醒,督促承办人跟踪公安机关补充侦查进展,对已达批捕标准案件,要求公安机关重新报捕,对仍存在证据短板案件,持续细化侦查指引,确保案件办理质效。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办理毒品犯罪案件时,深挖大数据资源潜力,依托智能化监督平台,精准抓取重复存疑不捕线索,串并分析挖掘潜在关联案件。线索发现后,上级检察机关发挥业务指导核心作用,通过案件评查、会商研判等,指导下级检察机关协同公安机关,串并分析多起涉毒犯罪事实,梳理共性特征与内在联系,查清全案犯罪事实。同时,整合智能监督模型与检察业务办案系统,构建“前科预警+智能跟进”双轨监督机制,实现线索筛查与办案监督的全流程闭环管理。